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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中共山西农业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2021-12-31 15:02:58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新时代我校党的建设质量和党内监督水平,强化制度执行,提高学校治理能力,增强治理腐败效能,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实施意见》(晋发﹝2021﹞47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强制度执行监督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晋发﹝2021﹞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重要论述和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贯通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不断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第三条  目标要求

全面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突出政治监督,贯通各类监督,促进主动监督,自觉接受监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监督格局,推动领导干部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将党的监督制度优势转化为办学治校效能,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更好地肩负起立德树人、强农兴农的重大任务,为全方位推进学校高质量发展,建设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地域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研究应用型大学提供坚强保障。

第四条  工作原则

坚持使命引领和问题导向相统一;坚持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坚持行使权力和担当责任相统一;坚持监督加压和信任加力相统一;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和失责必究、追责必严相统一。

第二章  强化党委主责监督

第五条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

(一)校党委制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年度计划,分解工作任务,制定责任清单,明确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将落实情况作为年度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内容。“一把手”要定期听取领导班子成员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情况汇报,支持、指导和督促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和纠正。

(二)校党委加强对各二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政治巡察、监督检查、工作汇报、校领导接待日、师生来信来访等多种途径了解情况,原则上每季度由相关职能部门汇总一次,向校党委报告。校领导对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落实责任不到位、问题比较突出的及时约谈。

(三)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部要完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制度,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相关考核中全面掌握落实情况,把考核结果作为对处级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选拔任用、实绩评价、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党委其他部门要根据职责定位加强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六条  严格落实日常教育管理监督

(一)校党委制定并实施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任职回避、定期轮岗、干部交流制度。

(二)校党委书记担负对各部门各单位“一把手”监督的政治责任,把开展监督情况作为年度述职重要内容。

(三)校领导要及时动态掌握分管、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教育提醒,督促下级“一把手”全面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做到廉洁自律。

第七条  严格执行谈心谈话制度

(一)校党委书记、校(院)长每年与各处级单位“一把手”至少进行两次谈心谈话,掌握思想、工作、作风和生活状况,督促履职尽责、纠偏正向。谈心谈话包括廉政谈话、提醒谈话、履职谈话和一般性工作谈话等。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部负责组织、记录。

(二)其他校领导每年与分管联系部门、单位班子成员及“一把手”至少进行一次谈心谈话,发现一般性问题及时向本人提出,发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向校党委书记报告。

(三)对新任职的干部要进行任职谈话。校党委书记每年选取部分处级领导班子成员、党支部书记开展延伸谈心谈话。

第八条  健全述责述廉评议制度

(一)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

(二)各处级领导班子党政“一把手”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在校党委常委(扩大)会议上进行述责述廉、接受评议。处级班子其他成员在本单位述责述廉、接受评议。

(三)述责述廉报告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校纪委将报告载入本人廉政档案。

第九条  强化选人用人组织把关

(一)校党委要严把各处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选人关。

(二)组织人事部要按照好干部标准,严格“凡提四必”程序,全面考察干部。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如实记录“一把手”在选人用人中的履职情况。

第十条  加强对民主生活会的检查指导

(一)校党委履行组织开好民主生活会的领导责任,统一确定或批准全校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主题。校党委班子成员要参加分管或联系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审核把关会议方案、对照检查材料。

(二)组织人事部、纪委机关派专人列席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对问题和矛盾不聚焦、相互批评辣味不足、自我批评不敢揭短亮丑的要及时指出并纠正,对走过场的要责令重新召开。

(三)对处级领导班子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经纪律检查、巡视巡察和审计发现重要问题,以及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等情况,要督促其及时专门召开民主生活会,剖析问题、严肃整改。

第十一条  发挥巡察监督作用

(一)校党委要坚守政治巡察职责定位,制定工作方案,突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把“一把手”作为监督重点,精准开展监督。巡察报告要将“一把手”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单独列出,把制度执行作为重点,提出明确意见和整改要求。

(二)要将巡察整改情况列入领导班子及“一把手”综合考核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不断拓展组织监督途径

(一)校党委要把监督贯穿领导全过程。要结合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进行分级分类考核,进行全面客观评价。要把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校党委决策部署、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等作为监督重要内容。年度考核时对“一把手”履职用权情况要增加权重。

(二)组织人事部要加大对处级干部有关事项报告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抽查核实力度。

(三)内审部要加强对“一把手”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管理离任审计,扩大任中审计比例。要关注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的差旅费、办公费、交通费等经费使用情况。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按规定和程序及时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健全集体议事决策规则

(一)“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决定,“一把手”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圈阅、限定参会人员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重要事项相关资料应会前送校领导审阅。

(二)集体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由分管领导或承办部门负责人提出初步意见,“一把手”不得越过分管领导先行提出具体意见。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缓议”等明确意见,“一把手”最后表明个人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当暂缓表决。

(三)“一把手”违反议事决策程序强行通过有关事项,与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会后应当以电话或信函等形式,单独或联名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与会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对拒不纠正或纠正不力的如实向上一级纪委反映。对应报告而未报告的,有关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

(四)会议讨论及表决情况由专人如实记录,按规定存档备查。对应记录而未记录的有关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制度

(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应当坚持人事相适、合理配置、衔接顺畅的原则,事前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研究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时应当听取校纪委书记意见。

(二)分工情况按规定向省委教育工委报备的同时,抄送省纪委监委和省委组织部。

(三)学校各处级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在向校党委报备的同时,抄送校纪委和组织人事部。

第十五条  实行责任清单制度

(一)按照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形成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集体决策事项清单,在校内以适当形式公开,并向省委教育工委和省纪委监委报备。校级“一把手”一般不得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建设、行政执法、物资采购、重大投资、大额信贷审批等涉及人、财、物的具体事项,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直接分管的,向省委教育工委和省纪委监委报备时作出相应说明。

(二)工作中尚未明确分工、尚未列入权力清单的新增事项,按照既定分工和职责相近原则,由相关领导班子成员负责。领导班子成员出现变动时,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分工,确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处级领导班子按以上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落实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

(一)“一把手”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或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插手干预干部选拔任用、行政审批、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具体事项。对违规插手干预行为,受请托人应当及时向所在部门和单位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领导干部对来自其他领导干部家属亲友的违规插手干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及时向党组织报告。

(二)“一把手”一般不得越过分管领导直接插手干预具体工作,有关请示报告事项一般先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有关工作任务一般须经分管领导逐级安排落实,由“一把手”直接决定的事项,事后须通报分管领导。

(三)以上事项,应报告而未报告、应记录而未记录的,有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

(一)“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个人有关事项以及师生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等情况,要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主动接受监督。

(二)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落实“三会一课”制度,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活动,认真听取支部党员意见。

第十八条  压实领导班子成员日常监督责任

(一)“一把手”要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履行好教育、管理、监督责任,每年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至少进行两次谈心谈话,发现苗头性、倾向性或师生反映强烈问题及时进行谈心谈话。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作的函询说明签署意见时,要了解情况、教育提醒。

(二)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应当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班子成员每年至少两次同“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双向谈心谈话,坦诚向对方提出发现的一般性、苗头性、倾向性等问题,及时咬耳扯袖。发现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等行为,应及时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

第十九条  加强制度执行监督

(一)校党委要坚决贯彻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上级党组织决定,带头严格执行制度,并领导、组织、推进全校制度执行工作。校党委书记是学校制度执行及监督制度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对班子其他成员执行制度负监督责任,发现问题要及时提醒。分管党政办公室工作的校领导承担监督推动制度执行的直接责任,其他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工作制度执行及其监督工作。

(二)校党委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专题研究制度执行工作,将相关制度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干部教育培训重要内容,纳入党支部学习内容。牵头执行部门应当通过校园网、专题培训会等加大制度宣传教育力度。

(三)制度执行情况要纳入年度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内容,要加强对照检查材料的审核工作,未检视制度执行情况的不得召开。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等问题的,应当及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针对制度执行等情况进行对照检查,查摆突出问题,深刻剖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本届班子任期内,班子成员在制度执行上再次发生同类问题的,党委书记应当向上级党组织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四)党政办公室应当将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综合性督查范围,每年开展1次督导检查。充分运用个别谈话、专题座谈、明察暗访等方式,灵活采用随机抽查、第三方核查评估等手段,提高督导检查质效。要将考核考察结果列入年度考核工作任务。要将考核结果作为班子评价、干部任用重要依据。

(五)对制度执行情况报告和通报。报告内容包括涉及本单位的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性政策规定等,既报告制度执行成效经验,又报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不足。学校要每年通报1次制度执行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章  强化纪检监察专责监督

第二十条  校纪委开展同级监督要在校党委和省纪委监委双重领导下进行,自觉接受校党委的监督,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

(一)加强对校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和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廉洁自律等情况的监督,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对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向省纪委监委报告。

(二)校纪委书记要定期向校领导通报其分管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廉洁自律等情况,推动校领导共同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校纪委每年不少于两次向省纪委监委报告开展同级监督情况。纪委书记要牢固树立报告问题是本职、该报告不报告是失职的意识。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一把手”监督。通过政治监督、专项检查、提出整改建议等方式,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落实到位。

(一)校纪委每年至少同二级党组织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分别进行一次谈话和集体谈话。要围绕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以及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重点谈;对发现存在违规违法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谈;对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要专题谈。

(二)对反映“一把手”及领导班子成员的信访举报、监督执纪执法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优先排查处置。对履职不担当不作为、管党治党方面出现重大问题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认真贯彻落实校党委政治监督实施办法,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政治监督专项检查。要围绕学校中心工作、重点任务,综合开展专题性、机动式、点穴式、提级式专项检查。

第二十三条  会同相关部门协助校党委定期分析学校政治生态状况,对校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政治画像”。细化指标体系,把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重要指标,认真查找突出问题,向校党委提出意见建议,督促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第二十四条  对信访举报情况定期分析研判,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斗争情况报告。要专题分析原因,及时报告。对举报线索具体、可查性高的要及时核查。动态更新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严把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把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参考,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各部门各单位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选人用人不正之风严重、师生反映强烈以及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会同组织人事部、巡察办,通过审核整改报告、督办重点问题等加强对巡察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整改落实到位。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甚至不整改的,严肃处理,对典型问题通报曝光。

第二十六条把校、处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为日常监督内容。加强对领导干部家属从业行为及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置投诉举报,发现问题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把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规定、本单位本部门规章制度等执行情况作为日常监督重点。建立健全制度执行监督台账,列出重点制度清单、执行责任清单、监督检查清单、廉政风险清单,开展对账、跟踪监督。定期向省纪委监委报告学校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纪检监察建议,并督促其整改落实。

第四章  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积极主动接受监督。

(一)要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担当作为。带头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主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以身作则,廉洁治家,模范践行“三严三实”,自觉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

(二)规范领导干部家属从业行为。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推进“一把手”个人有关事项在领导班子中公开工作。规范领导干部在国(境)外开设账户、投资资产、存放贵重物品行为。严格执行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规定,决不允许其利用本人职权敛财谋利,防止居心不良者对家庭成员进行“围猎”。

第五章  发挥其他监督作用

第二十九条  发挥学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等的作用,综合运用专项工作通报、监督性调研、提出建议意见等方式,发挥好监督作用。

第三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职能职责、业务特点、保密要求,运用内部文件、网络媒介、新闻媒体等载体,公开需要执行的重要制度及执行情况,自觉接受全校师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结合年度考核,对执行本办法情况每年进行1次师生评议,拓宽接受监督渠道。

第三十一条  宣传统战部要坚持正确导向,把握意识形态主动权,正确处理安全稳定和媒体监督的关系,采取工作展示、媒体问政、媒体访谈、问题曝光等形式,加强舆论监督。

第六章  追责问责

第三十二条  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追责问责作为推动各项规定制度执行的重要抓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责任,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对上级政策规定、本单位(本系统)制度执行不重视、不部署的。

(二)执行制度打折扣、搞变通或者选择性执行的。

(三)在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

(四)应当履行监督责任而未履职到位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党政办公室、纪委机关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