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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山西农业大学校领导接待日制度

发布日期: 2021-12-31 11:22:01  浏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机关作风建设,畅通学校领导与广大师生员工的联系,广泛听取师生员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及时解决师生急难愁盼的实际问题,增强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服务质量,提高学校办学治校能力水平,确保学校改革发展各项事业稳步推进,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校领导接待日(以下简称接待日)活动坚持公开透明、规范有序、沟通互动、方便师生的原则。

第三条  接待日由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师生的诉求情况、热议话题、舆论焦点,及时向有关校领导提出举办建议,校领导最终确定接待日的主题、时间以及参加接待日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师生代表人员,党政办公室根据校领导意见落实准备接待日有关事宜。

第四条  参加接待日的师生代表反映的意见、建议,应当是学校改革发展或日常工作中涉及面较广、关注度较高、影响范围较大的突出问题,具备较强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一)接待日受理事项包括:

1.对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决定的意见、建议;

2.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意见、建议;

3.对加强和改善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建议以及对各级领导干部在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4.对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工作的意见、建议;

5.对学校有关单位在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或需要反映的情况;

6.其他需要反映的问题。

(二)接待日不受理事项包括:

1.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调解处理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还未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过的问题,或有关部门正在协调处理中的问题;

3.责任部门已按政策规定作出妥善处理意见,且又无新的情况和新的政策,而来访人员仍提出不当或过高要求的问题;

4.因同一问题重复反映的。

第五条  接待对象为学校在职教职工、学生、离退休教职工等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依法有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和问题,自觉维护学校的工作秩序。对无理取闹、妨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经劝告无效者,视情节严重程度交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条  负责接待的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听取来访人员的诉求、意见和建议,能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说明情况;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不合理要求,应向来访人员耐心解释,明确告知,做好说服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有关部门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师生代表在校领导接待日反映的问题。

第七条  党政办公室要积极为师生代表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同时,负责做好接待记录等工作,并根据校领导要求,对需要督办和协调的事项跟踪办理、督促落实。党政办公室对反映的其他校领导分管的工作,要及时与分管校领导沟通,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可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

第八条  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党政办公室做好校领导批示的落实工作,一般在校领导接待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至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校领导,对于所反映的具有代表性的共性问题,可视情况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九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将接待日有关师生代表反馈意见建议、领导批示、处理结果等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